那位姓蔡的納粹法官,你是古代漢文教授嗎,寫判決書還用甚麼一人貪戾一國作亂,根本是被前清殭屍附身了吧,真可憐也真可悲!更可笑的是這種文字:「管得到的」都屬總統職權,因此龍潭買官案扁也遭重判,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馬賽王朝與這群司法界的鷹犬,不過是藉著扁案跟台灣人宣戰罷了、並開啟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馬賽這隻孽畜,你不要高興得太早,阿扁現在遭受的報復,等你卸任之後就能體會;至於這些法界鷹犬,你們除了未死先臭以外,還會成為後世的負面教材,不必太沾沾自喜!總之沒甚麼好說的,除了在各項選舉教訓KMT之外,並無更好的反制方法,對這種納粹集團,奪走牠們手中殺人的屠刀、才是釜底抽薪之計。

關於扁案的一審宣判,請見士林地方法院刑洪英花庭長的專業解析:扁案判決自始無效,那些整天喊反貪腐的假道學們,看得懂這篇再出來鬼吼鬼叫吧!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延伸閱讀

自由時報:
政治操作 摧毀司法公信力

去年馬英九上台的第一天,特偵組就立即分案將扁列被告偵辦。去年七月瑞士要查扁家帳戶的司法互助文件透過官方管道抵台,新政府如獲至寶,但資料還沒到特偵組之手,卻先到了壹週刊及立委洪秀柱手上,成為他們爆料的題材。
當時,股市已從九千點下殺跌破七千點,台灣經濟失去方向,但種種政治力牽引的力道,讓媒體焦點全轉到扁家,政府是否無能成為次要新聞,當時特偵組檢察官還曾搖頭嘆息「本案是被政治操作了」。


簡余晏:司法911埋下社會仇恨的鴻溝,違憲判決勢將禍延台灣政治數十載!

馬永成、林德訓在總統府會計處人員要求,被動具名出具領據,兩人分文未取,但法官卻重判廿年,但馬的市長特別費案,幕僚孫振妮、方惠珍、張鈞綸都證明偽造文書卻都能緩起訴,一庭法官對一模一樣的犯行卻有不同標準,同為幕僚,命運大不同,只因為一方是KMT的人!更離譜的是,北市政風處回文中,卻說這些馬辦領出來的錢到那裡去,不知道?而如余文等人卻可以在官官相護上,受到不公平的特別照顧,成為兵役處百餘員工中唯一有前科服刑的,而且繼續管錢!


自由時報:美聯社引述 扁案判太重


Spieler:你還不知道這是場戰爭?

Spieler:911談一個納粹法官的下場

孔傑榮:一審後該釋扁 人權懲罰貪污都重要

孔傑榮:盼扁有條件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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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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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傑榮專欄~
    預謀的迂迴說辭:不公平而且違憲的陳水扁案 (Jerome F. Keating)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9948267.html
  • 種花冥國的司法獨立或不公,當然都是假議題
    不過並不代表這個問題不值得思考,哈!

    台灣法官能否勝任 獨立 超然?
    http://funp.com/t1190299

    獨孤木:到底是在依法審判,還是在動私刑
    http://www.wretch.cc/blog/phopicking/13904875

    adaeyangreplied on 2009/09/12 20:12

  • 再來幾篇好文~

    漢堡笑長:活該民進黨老是被台派幹譙
    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9953245.html#comment-19823327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裡,就是專用道德的大帽子扣人,自己怎麼幹都沒關係,沒有法治觀、沒有人權觀、沒有是非,民進黨還陷在這種迷思裡出不來;阿扁當年也犯了不少這種錯,民進黨是想和阿扁一樣整死自己嗎?
    要講道德標準,你民進黨前前後後拿了阿扁總統十億黨務經費,還有一堆政治人物要競選要辦活動收了阿扁多少贊助,你民進黨有甚麼立場有甚麼臉面出來譴責阿扁不符合社會期待?這種行徑算是符合了最高道德標準嗎?(我可是連民進黨一個便當都沒吃過,我這樣罵當然沒有吃人嘴軟的問題啦~)
    要講道德標準,我說你們這些民進黨的如果一有貪污傳聞,就該舉槍自盡,或者絕食到死,以示清白啦;如何?這樣道德標準有沒有更高?你們要不要照著作?』

    右元帥:爭奇鬥豔遮羞布
    http://evilcapitalismheroes.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html
    『當一個檢察官
    既沒有經驗
    又缺乏訓練
    甚至近乎無能的時候
    正義感是他們最後的武器
    更不客氣的講
    正義感是他們無能的遮羞布
    遮掩他們的無能而已』
  • 扁案法官三很:憲法程度很遜、很支那、很政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3/today-o1.htm

    大法官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3/today-o2.htm

    阿貞,毀了東檢貞操!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3/today-o3.htm
    『九一一兩起「政治官司」:北台灣,阿扁案一審宣判,如外界預期,扁珍無期;南台灣,鄺麗貞案偵查終結,十三人都不起訴。...如果國人漠視司法中立問題,讓執法者齊往「政治正確」方向迷航,則台灣前途危矣!』

    adaeyangreplied on 2009/09/13 11:19

  • 扁給了你多少錢 ?

    請問你一輩子能不能賺到一億 ? 扁給了你多少錢要你幫他講話 ?
  • 偶是不知道能不能賺到一億
    但是你幫這群納粹賣屁股也許可以
    請問你又是收了馬賽跟蔡守訓多少髒錢?
    要跑來這邊丟人現眼???

    adaeyangreplied on 2009/09/13 21:39

  • 孔傑榮教授的投書片段:司法是進行中的在製品!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9091700427,00.html

    『面對無數複雜的、祕密的金融交易和大量隱蔽的證人、嫌疑犯和被告,檢察官的確已相當盡力,但他們卻在幾個方面留下汙點。首先,他們過度熱中地要把陳水扁繼續羈押,繼之又傳出將偵查祕密持續洩漏給媒體,而後是某檢察官偷偷摸摸的聯繫陳水扁,這一切,都有損本案檢察官的嚴肅性。更讓人難以置信的是,檢察官居然在司法節慶祝活動上搬演短劇,模仿陳水扁為抗議不必要羞辱而高舉雙手手銬的樣子,嘲弄已經在押的前國家元首。......扁案中發生最陰險的事,恐怕是法務部試圖將陳水扁所委任的辯護律師鄭文龍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理由是鄭文龍在會見陳水扁後,公開發表質疑司法不公以及其它言論,法務部認為鄭涉嫌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雖然臺北律師公會認定法務部的指控不能成立,然而臺北地檢署依然決定將鄭文龍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這讓人聯想中國對維權律師的打壓,以及新加坡對敢言司法不公者的對付手段。』
  • 押你千遍也不厭倦~~,怎麼樣?
    來自:鉑鎂鑼のブログ
    http://pomeloblog.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25.html

    adaeyangreplied on 2009/09/25 20:32

  • 正與反, 對與錯, 如同錢幣之兩面, 視乎你從哪一面來看.
    這種你我旁人的看法, 各有己見乃為正常.
    心是善惡的根源, 事情的對錯, 應以當事人用什麼心來作這些事情.
    出發點為善者, 則錯事小罰. 出發點為惡者, 即使小惡亦當重罰.
  • 對啊,這話說得沒錯~
    只是要知道當事人是甚麼用心,似乎需要一種叫做『他心通』的特異功能
    而特異功能,是法律所不論的
    我是凡夫俗子,沒有練成這等神功
    善惡唯心的您,是否有此高級配備就不得而知了

    adaeyangreplied on 2009/09/19 16:10

  • 讚!!!

    未能捍衛憲法的憲法法庭
    ◎ 洪英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3/today-o3.htm

    釋字第六六五號嚴重斲傷審判獨立,身為司法人,表達沈痛。

    一、「訴訟經濟」豈可凌駕「法定法官」?

    解釋文以扁案換法官,類推刑訴法第六條合併審判符合訴訟經濟利益之意旨,並未違憲。惟「法定法官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為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十六條所交叉維護的基本權,是人民訴訟權的最高價值,合併審判欲換取的訴訟經濟利益,豈可凌駕「法定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楬櫫「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被告原享有之憲法上權利。」明指不能以訴訟經濟為由剝奪被告其他權利。大法官昧於「訴訟經濟」與「法定法官」之權衡,並與釋字第五八二號逆道而行。

    二、「魔鬼」附身「分案要點」—侵蝕審判獨立。

    北院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正如李震山大法官所提「魔鬼往往就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又審核小組為行政編制,據此更換「法定法官」,用簽呈取代裁定,被告無救濟途徑;也無表達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李震山同此意見)。不但不能杜絕恣意變更法官,更賦予「魔鬼」可乘之機。上開要點為侵蝕「審判獨立」之首謀。

    三、解釋文欠缺「憲法第八十條」,令人不解?

    解釋理由書既肯認我國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法定法官原則。「法定法官」是保障個案獲得公正審判的第一把鑰匙。審判獨立是法治國不能崩解的司法防線,人民訴訟權的實現與法定法官唇齒相依,審判獨立與人民訴訟權,縱橫座標交叉貫串著審判之靈魂即「法定法官」,失去祂,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之運轉與實踐,將臨崩解。「審判獨立」正是法定法官所要兌現、不容侵越的司法天平,解釋文略此不引,令人不解?

    四、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

    堅實的程序正義,才能建構司法正義華夏。第六六五號多數意見的前提,協商併辦不成,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謝秘書長在記者會聲明未被強迫交出,惟「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成羅生門」法官已有指陳,法界沸沸揚揚,程序正義不容撼動!呼籲司法院立刻啟動真相調查!公法學者專家及有志之士一起捍衛審判獨立!

    (作者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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